草案最大的爭議點是「二次創作」,什麼是「二次創作」呢?相信大部份的高登巴打對二次創作這名詞一點也不陌生。簡單地說,「二次創作」就是改圖、改歌,再加上自己的idea後,變成一個新的作品,一般都是用在惡搞,諷刺政府的用途上。香港二次創作的經典相信就是唐唐和太太的地下室事件,在不到24小時內,網民已經把數以十計的電影海報改成各式各樣的版本,笑到你唔停嘴,也要佩服大家的創意。
很多網民形容《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是網絡二十三條,質疑立法是香港政府要打壓網上言論自由的陰謀。我想這些網民未免太高估香港政府官員的眼光,同時也大大高估了自己的重要性。說到底,《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立法的本來目的主是要保障部份版權持有人的利益。自互聯聯網日漸普及,香港政府受到越來越多來自版權持有人的壓力,需要修訂現時的版權法來維護他們的利益。
現時民間最大的呼聲是要豁免「二次創作」的刑責,但關鍵是「二次創作」並沒有明確的定義。舉個例,如果老占把本地某作曲家的歌曲在沒有諮詢原創人的情況下改了歌詞並在網上發佈去唱衰某人,這算是二次創作嗎?應該受到豁免嗎?又如果我把某段電影cap上了一些產品的logo並重新配音,又算是二次創作嗎?又可以受到豁免嗎?兩者明顯地我都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用了他的作品經修改後再發佈,法庭應該用什麼準則去判決?發佈的目的?商業原素?修改的程度?這一切未免太複雜和混淆吧,實際執行上並不可行。
一方面要維護創作者和版權持有人的商業利益,另一方面也不想扼殺民間的創意,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犯了法。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很難。
老占一直認為問題可以分為三種處理方法:
- 第一類是有明確目標和解決方法的,如努力讀書就會得到好成績。面對這種問題,要即時並全力去做。
- 第二類是明知不可能解決或實現的,例如是要跑步跑得快過劉翔。面對這些問題,要放棄,不要再浪費時間。
- 第三類是應該做的,但暫時又因客觀條件不能實現,但即使不解決也不會有即時危機,例如家裡要全屋裝修,但又沒錢又沒臨時地方供暫住。面對這些問題,只可以拖延一下,待時機成熟時才處理好了。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我看應該屬於第三類吧。
Post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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