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機場無意中看到方向報這篇報導:
東方遭誹謗 訴終院指貼文發布者高登應負責
東方報業集團於○八及○九年兩度興訟,民事控告「香港高登討論區」(下稱「高登」)有三段貼文涉及誹謗。高院原訟庭前年裁定,三段貼文均屬誹謗,但卻指高登僅是誹謗貼文的次等分發人,只需就拖延刪除其中一段貼文負責,向東方賠償十萬元。東方不服並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昨開審,代表東方的資深大律師指,本案可能是全球首宗被帶上最高級別法院裁決、而涉及網站發布誹謗言論責任問題的案例;大律師並列舉案例指,高登容許註冊會員發文,法律上應已屬貼文發布者,應為誹謗言論負責。
老占看到第一個反應就是駛唔駛去到咁盡,上訴到終院?
雖然一直以來我也不大贊同部份高登仔的言論,他們也曾給我帶來不少煩惱,但一人做事一人當,是網友貼的文就應該由網友本人負責,沒理由要網站來承擔法律責任。
要知道像高登一個這樣高流量的網站,每天有數以十萬計的訊息在傳播,要逐一審閱根本就是不切實際。而且管理員不是網警,他們主要職責是維持網站正常運作,而不是判斷訊息內容。他們不會知道某某女星是否做雞,六四死了多少人,某機構是否賣販毒,判斷這些訊息的準確性都不是管理員的責任。假如有人用hotmail發放虛假消息是否要告微軟?又或者電影的內容誤導要告戲院?這是絕對謊謬的事。
出發點明顯是要殺一警百,以本傷人。假如罪成,賠償會是天文數字。即使告唔入,單是訴訟費也會很可觀,而且會是沒完沒了的。
我就是不想承擔這些風險而決定要放棄高登。
後記:
高登 Admin 為了降低再被告的風險,結果引發了613被 bam 事件。做高登 Admin 真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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